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各省工伤政策 > 河北省 > 正文
河北省: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24〕49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6-18 14:30:00 浏览量: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

冀人社字〔2024〕49号


石家庄、秦皇岛、唐山、廊坊、保定、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从2024年4月1日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你市作为我省试点地市,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抓紧与试点协议机构签订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补充协议

按照前期报送情况,本次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协议医疗机构确定为河北以岭医院、石家庄市人民医院、秦皇岛市第一医院、唐山市人民医院、廊坊广安医院、保定市第二医院、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容城县人民医院,协议康复机构为河北以岭医院,协议辅助器具机构为河北省优抚医院假肢矫形中心(以下简称试点协议机构)。试点协议机构实行属地管理,3月31日前由试点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试点经办机构)与其签订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补充协议。省制定了统一范本(详见附件1、2、3),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增加协议内容和约定条款。

二、指导符合异地就医人员做好异地就医备案工作

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在跨省异地就医前,需向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备案并经审核同意。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申请可由工伤职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办理,或由参保单位通过“河北省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网报端“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试点城市、试点协议机构和经办机构信息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查询。试点经办机构要将异地就医有关规定和要求,通过制作明白纸、发送短信、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告知每一名工伤职工,让惠民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对需要异地就医的工伤职工,要指导其提前完成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根据《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要求对附件材料进行审核。跨省转诊转院工伤职工备案有效期由试点经办机构结合实际确定。备案有效期内已办理入院手续的,不受备案有效期限制,可正常直接结算相关费用。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异地就医工伤职工完成备案后,在3个月内不得变更或取消。跨省异地长期居住(工作)人员备案后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可以在参保地享受工伤保险费用结算服务,执行参保地政策。

三、及时做好异地就医工伤职工非直接结算费用报销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异地就医工伤职工在就医地发生的无第三方责任的住院工伤医疗费、住院工伤康复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因异地转诊转院发生的到统筹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不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异地就医工伤职工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费用结算模式。工伤职工异地就医备案后,因结算网络系统、就医凭证等故障导致无法直接结算的,相关费用回参保地按参保地规定手工报销。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因异地转诊转院发生的到统筹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试点经办机构要按照我省政策及时审核报销。对需要手工报销异地就医住院工伤医疗费、住院工伤康复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的,试点经办机构要认真核实异地就医工伤职工是否已在就医地直接结算,杜绝重复报销。

四、督导协议机构依法依规提供优质规范便捷服务

跨省异地就医服务实行就医地管理,试点经办机构要将异地就医工作纳入协议管理范围,指导和监督协议机构按协议要求提供服务,确保信息准确,不得篡改作假。将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在本地工伤协议机构的就医、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行为和相应费用纳入就医地工伤保险基金稽核、监管和审计,建立异地就医工伤职工投诉举报渠道,防范和打击骗取工伤保险基金行为。试点协议机构要支持异地就医工伤职工刷社会保障卡(含电子社保卡,下同)办理联网直接结算住院,办理住院手续前要认真核验工伤职工身份信息、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信息、住院主要诊断与工伤受伤部位诊断是否一致,对符合条件的异地就医工伤职工,提示可选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或自费结算,根据选择结果在系统内进行正确标识。异地就医工伤职工未按规定完成备案登记或在就医地非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协议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直接结算。异地就医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所发生的费用、就医中发生的超标准超目录范围和不符合诊疗常规的费用及其他违反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试点经办机构要根据管理服务的要求,合理配置专业工作人员,充分调动协议机构积极性,保证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为工伤职工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是落实国务院“跨省通办”、人社信息化便民服务创新提升行动的重要任务。试点地市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执行,不得增加任何附加条件。试点经办机构要在大厅设立服务专窗,明确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业务精通经办人员负责,加强经办人员和试点协议机构培训,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多轮次政策和经办流程宣传,为工伤职工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工伤异地就医服务。如有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与省联系。

联系人:温秀娟 0311-85518935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3月28日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hebeisheng/2024-6/11632.html
上一篇:[河北省]
下一篇:河北省: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人社发〔2024〕6号)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