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2021年度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工作的通知
根据《河北省人社厅、河北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冀人社字〔2021〕25号)精神,2021年工伤保险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继续执行2020年度费率浮动调整办法,现将我市2021年度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2021年度工伤保险费率在全省确定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根据2020年度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和支付情况,按照以下办法核定2021年度各参保单位缴费费率:
一、执行煤炭、钢铁、水泥、玻璃、焦炭、火电六类行业企业去产能降费政策,仍按其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只下浮不上浮。
二、不实行费率浮动的,按行业基准费率执行;实行费率浮动的,具体浮动办法按下表执行。
(一)主要考核指标
参保单位2020年度支缴率小于40%的下浮二档,按基准费率的50%执行;支缴率大于等于40%,小于80%的下浮一档,按基准费率的80%执行;支缴率大于等于80%,小于100%的,按基准费率执行;支缴率大于等于100%,小于140%的上浮一档,按基准费率的120%执行;支缴率大于等于140%的上浮二档,按基准费率的150%执行(见下表)。
注:工伤保险基金支缴率(G),是指上一年度(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支付参保单位的费用额占该单位实际缴费额的比例。
(二)辅助考核指标
参保单位每工亡一人的提高0.05%(工亡人员按2020年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结算人数计)。
(三)两项指标累计上浮不超过行业基准费率150%。
三、缴费基数下限
2021年工伤保险核定缴费基数下限时,继续使用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标准,按省人社厅公布标准执行。
四、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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