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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关于调整2012年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待遇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6-03  浏览:

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调整2012年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社保局,各用人单位:

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我市2011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5132元,月平均工资2928元。2011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现将有关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计算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271日起用人单位申报工伤保险缴费时,缴费基数按以下标准执行: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928元;月最低缴费工资基数(60%)为1757元;月最高缴费工资基数(300%)为 8784元。

二、201211日以后发生工伤或工亡的,伤残和工亡待遇应及时按规定标准计算。

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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