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修订草案)》、《的修改决定(草案)》、《〈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的修改决定(草案)》、《的修改决定(草案)》、《〈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的修改决定(草案)》等五项社会保险,此次一并提请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
医疗
《关于的修改决定(草案)》
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收支应接受社会监督
该草案的二次审议稿提出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的透明度问题。增加规定:“医疗保险基金的年度收支情况应当接受社会监督,经审计部门审计后向社会公告。”
草案扩大了用人单位的范围,将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一并纳入其用人单位的范围。
此外,草案还关注到参保人异地就医结算的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提出,条例应当对涉及参保人异地就医结算的有关问题作出规定。因此,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条例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规定:“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异地就医结算。异地就医医疗费具体结算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工伤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修订草案)》
工伤认定调查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关于工伤认定调查取证费问题,草案提出“工伤认定调查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财政资金予以保障。”
关于外出自谋职业人员发生工伤的责任认定。修订草案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从业人员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关系外出自谋职业的,在其他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发生工伤所在单位承担。”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该规定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保险关系应当依附于劳动关系的规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款修改为:“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从业人员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来源:海南特区报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hainansheng/2011-9/28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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