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黔人社通〔2022〕162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28 16:10:00 浏览量: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黔人社通〔2022〕162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21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且2022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领取条件的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一级每人每月增加39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37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35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330元,五级每人每月增加31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29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20元。
三、其他事项
(一)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每人每天22元调整为每人每天28元。
(二)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此次调整增加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由用人单位按照本通知执行。
本次调整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2022年11月22日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guizhou/2022-11/111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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