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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8-05-22  浏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桂人社发〔2018〕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准确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妥善解决工伤认定工作中的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有以下情形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以用工单位或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结合相关证据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一)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人员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

       (二)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48小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严格执行,超过“48小时”死亡人员不能作视同工伤认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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