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办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
(参考)
本单位(组织) ,根据《关于单位 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 (试行)» (粤人社规〔2020〕55号)规定,本单位(组织)自愿 选择为所使用的未建立劳动关系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 纳工伤保险费。现申请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并对下列事项进 行填报和确认:
一、确认适用情形
(一)确认单位(组织)类型(唯一选择)
□企业(非家政服务企业、非互联网平台企业)
□家政服务企业(机构)
□互联网平台企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金会
□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村民委员会、村党委(总支、支部)、居民委员会、社区 党委(总支、支部)
□其他从业单位(组织)
(二)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类型(据实多选)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未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
□已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伤残津贴、病残津贴人员
□家政服务从业人员
□新业态从业人员(网约车、快递、送餐等)
□实习学生(含勤工俭学学生)、见习人员
□村(社区)两委人员
□志愿者
□其他从业人员
二、作出承诺事项
(一)本单位(组织)承诺遵守《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 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粤人 社规〔2020〕55号)规定,自愿为本单位使用的未建立劳动关系 特定人员/村(社区)两委人员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缴 纳工伤保险费。
(二)本单位(组织)承诺及时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村(社区) 两委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和缴费情况以及有关工伤保险权利义 务,并依法依规履行工伤认定申请义务。
(三)本单位(组织)承诺已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 参加社会保险,并未将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办理单项参加工伤 保险,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四)本单位(组织)承诺未为与本单位(组织)无从业关 系的其他人员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即“挂靠参保”等),否则可 能导致其人员不能被认定工伤。
(五)本单位(组织)承诺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时,按规定如实提供各项材料,并配合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核实。如虚构工伤事故或伪造工伤材料等骗 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有关提示事项
(一)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其工伤保险关系 自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次日起生效。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该期间工伤保险关系不生效。对因工死亡人员当月应继续为其申 报缴纳工伤保险费,自死亡次月起再停止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以便衔接工伤保险待遇核发。
(二)从业单位(组织)应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和职业卫 生培训教育,按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组织 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提供相应劳动保护, 做好工伤预防工作。
(三)从业单位(组织)可与参保人员协议约定比如停工留 薪期待遇、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非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处理办法, 鼓励增加投保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以提供更好保障。
口申请人承诺:本单位(组织)已阅知本承诺书,确认填报 信息属实和遵守所承诺事项,如有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情况, 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从业单位(组织)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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