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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因第三人责任造成工伤社会保险基金如何支付待遇问题的复函(2006)

作者:ft22    发布时间:2016-07-30  浏览:

关于因第三人责任造成工伤社会保险基金如何支付待遇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6]28号


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因第三人责任造成工伤社会保险基金如何支付待遇问题的请示》(佛劳社[2005]27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因第三人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受伤的参保工伤职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应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程序执行。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六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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