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提高2020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作者: 来源:厦门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0-12-30 09:47:00 浏览量:
厦门市提高2020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147号)文件规定,为保障领取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人员公平地享有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决定提高我市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标准。这是我市连续第16次提高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2020年度各项定期待遇调整标准具体如下:
伤残津贴:一级伤残增加290元、二级伤残增加279元、三级伤残增加264元、四级伤残增加258元。
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0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6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2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20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此次三项定期待遇的调整范围为2019年12月31日前,取得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待遇资格的工伤职工,以及取得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的人员。
此次我市符合待遇调整的对象共有1082人,其中: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365人,供养亲属717人。待遇调整计发时间从2020年1月起算。12月22日,调整增发的定期待遇已发放至待遇领取人员指定的银行账户。
温馨提示:尚未进行2020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人员,请尽快完成认证,相关待遇在认证后将予以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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