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关于明确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9]69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区直各相关部门,中央驻宁各单位:
根据《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退休待遇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5]16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全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明确如下:
一、2014年9月30日前已退休、2014年10月1日后死亡的人员,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按本人退休时计发的基本退休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3号)调整的基本退休费及历次本人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调整的基本养老金之和确定。
二、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死亡的人员,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按本人退休时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乘对应职务(职级)的计发系数(见附件)后,与历次本人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调整的基本养老金之和确定。
凡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口径一致的项目,可参考上述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今后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退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对应系数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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