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劳保数据 > 待遇基数 > 正文
陕西省关于202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陕人社函〔2021〕74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9-15 21:07:00 浏览量: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2021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

陕人社函〔2021〕74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行业单位:

      国家统计局公布了202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3834元,职工工亡时间发生在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各市(区)和行业单位在核定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时,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和此基数核定,确保足额支付。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3月11日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daiyujishu/10424.html
上一篇:宁夏自治区关于明确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的通知(宁人社发[2019]69号)
下一篇:关于印发《河北省202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的通知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