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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工伤认定的“三工”情形?
作者: 来源:人社部 发布时间:2024-08-12 14:52:00 浏览量:

职工有下列“三工”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工作时间”

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要求的职工应当工作的时间,以及在工作时间前后所做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占据的时间。


“工作场所”

既应包括本单位内的工作场所,也应包括因工作需要或者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去工作的工作场所。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有两层含义:

一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

二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因意外因素受到人身伤害。


工伤认定由谁申请?

1、职工所在用人单位

工伤保险遵循雇主责任原则,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承担首要的工伤申报义务。

申报时间限定为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后的30日内。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申请时限。

2、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

申请时限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受伤职工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难以亲自办理时,工伤职工的近亲属,如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都可以成为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


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哪些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认定有时限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需要指出的是,工伤认定时限的起算时间为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即申请人按规定完整地提交了申请材料之日。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的,应从材料补齐之日起开始计算。


温馨提示做好工伤预防这些不安全行为要杜绝!

(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如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无视警告标志和警告信号,违章驾车,酒后作业等。

(2)造成安全防护装置失效。如违规拆除安全防护装置等。

(3)使用不安全设备。如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无安全防护装置的设备等。

(4)用手代替工具操作。如用手清除切屑,手持工件进行机加工等。

(5)物体存放不当。如车间内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堆放混乱等。

(6)冒险进入危险场所。如未经许可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等。

(7)攀、坐不安全位置。如攀、坐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等。

(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9)在机器运转时进行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作业。

(10)注意力分散。

(11)未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12)不安全装束。如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时穿着肥大、松垮的服装,操作带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长发露出安全帽等。

(13)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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