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河北固安法院收费5356元,是否乱收费,你怎么看?
作者:张士谦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4-19 12:06:00 浏览量:
童建国在建筑工地高空工作时,高空坠落,造成身体多处骨折,后被认定为工伤。为主张工伤待遇,经过劳动仲裁裁决后,童建国与用人单位廊坊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不服,向固安县法院提起了诉讼。
然而,童建国起诉用人单位的案件被确定案由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固安县法院收取案件受理费5356元。用人单位廊坊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童建国的案件被确定案由为劳动争议纠纷,固安县法院收取案件受理费10元。童建国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确定案由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收取案件受理费10元。
根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修订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六部分 十七、劳动争议170、社会保险纠纷(2)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可以看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属于社会保险纠纷,且社会保险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也就是说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只是劳动争议类案件中的一个小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7年4月1日实施)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劳动者工伤维权,固安县人民法院收费5356元,用人单位“维权”,固安县人民法院收费10元。为什么劳动者维权成本高于用人单位500倍?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收费,放弃监督还是无权监督?
同一案件却是两个案由,两种收费标准,你怎么看,期待你的留言,说出你的观点。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anlizhanshi/2019-4/9036.html
上一篇:未参加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拒绝赔偿的,职工可通过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获得救济
下一篇:“三只脚”破冰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