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更难的是执行
作者:张士谦 发布时间:2010-11-26 浏览:次
民告官,更难的是执行
“司法权高于行政权”,相信是每一个学过法学的人都应该知道的法理规则。行政权受到司法权的审查,是每一个法治国家的体现。然而,实践中,时时出现“权大于法”的现象,在现今的工伤认定案中,也时常出现行政权不顾司法判决、我行我素。
先来看一则案例:
刘清杰是一名证券营业部的保安,负责证券营业部非开盘时间的保卫工作,
2009年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视同工亡的认定决定。刘清杰家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证券营业部虽然承认应当由两个人接班,但只提供了一个人的交接班记录。且双方都承认有监控录像,可以证明两个保安交接班的全过程,但证券营业部却不予提供录像资料。故此,法院以原作出不视同工亡的认定决定书主要证据不足为由,予以撤销。然而,2010年4月,石家庄人社局却以相同的事实、相同的理由,作出了完全相同的决定。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第一份工伤认定决定书作出前,刘清杰家属向劳动局提供用人单位掌握监控录像的证据线索,当时,劳动局也曾通知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第二份工伤认定决定书作出前,劳动局再次通知用人单位提供监控录像,并下达了书面的举证通知书,用人单位仍是拒不提供。
说劳动局死不悔改,恐怕人民法院还没有这个资格,也没有这个高度。人家劳动局这叫“做自己的工伤认定,让法院随便判去吧”!以下是两份工伤认定决定书:
第一次工伤认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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